我市被继续确认为“国家卫生城市”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全爱卫发〔2008〕1号),我市被继续确认为“国家卫生城市”。
我市在2003年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后,坚持长效管理,强化“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完善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和强化行业卫生管理,实行城市卫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城市卫生管理能效,巩固发展了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2007年6月顺利通过省的复查,被誉为“是全省创卫工作的一面旗帜”。2007年12月,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副主任白呼群前来调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全国已经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城市当中,江门的城市卫生工作也是走在前面的。
据悉,全国爱卫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于2007年下半年对2003年底以前命名的16个“国家卫生城市”和9个“国家卫生区”进行了明查暗访的复审,重新确认14个市为“国家卫生城市”、9个区为“国家卫生区”。另有两个“国家卫生城市”被暂缓确认,限期整改,两个“国家卫生镇(县城)” 被撤销荣誉称号。(通讯员:李永辉)(文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