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
为使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知情权和管理权,接受社会的监督,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粤卫合医函[2005]2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各级政府和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发展概况、工作动态;
(二)各级政府和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保障标准、救助标准、报销比例等;
(三)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包括: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救助资金和集体补助资金及参合人员个人出资的收入数;合作医疗基金利息收入数;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基本门诊报销、大额慢性病门诊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一次性补助等的资金支出数;救助参合人员的资金支出数。
二、信息公开办法和要求
(一)各市、区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公开如下信息:
1、在本级政府公众网或卫生信息网,按信息公开内容第(一)项要求,进行动态公开;
2、在本级政府公众网或卫生信息网,按信息公开内容第(二)项要求,在每年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之前公开;
3、在本级政府公众网或卫生信息网和采用简报形式,按信息公开内容第(三)项要求,每季度一次公开总体(包括县级总数、各镇级数)情况。简报要发到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如下信息:
1、在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政务公开栏,按信息公开内容第(二)项要求,在每年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发动之前公开;
2、在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政务公开栏和采用简报形式,按信息公开内容第(三)项要求,每月一次公开总体(包括镇级总数、各村级数)情况。简报要发到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机构及各村(居)委会。
(三)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单位内公众显眼地方,每月一次公开病人住院费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所在村(组)、合作医疗证号、住院起止日期、住院总费用、住院补偿费用。
(四)各村委会和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政务公开栏,每月一次公开本村(居)委会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和救助情况(具体情况的材料由所属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开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所在村(组)、合作医疗证号、住院起止日期、住院总费用、住院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