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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市民反映有人强制销售洗洁精问题(事件编号:321604号、热线办233号)的复函

来源:wsj.jiangmen.gov.cn 发布日期:2008-09-01 08:26:58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江卫群〔2008〕311号 

 

关于市民反映有人强制销售洗洁精问题(事件编号:321604号、热线办233号)的复函

 

12345政府服务热线:

转来市民反映“有人自称与江门市卫生防疫站合作销售洗洁精,要求餐饮店购买该店产品,否则叫人来没收其卫生许可证”的问题(事件编号:321604号、热线办233号)后,我局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投诉者反映的“江门市卫生防疫站”已于2001年底撤销,现市区设置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经调查,市疾控中心设有一服务部,位于江门市跃进路95号,负责销售洗洁精、次氯酸钠(群众俗称“漂白水”)及小包装除四害药物,主要是方便市区居民群众自行前来服务部购买,以零售为主,但该中心从未要求服务部有销售指标,也从未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推销。据了解,销售者陈*妍为荷塘镇人,每次送货上门,无收据(或发票)凭证,不清楚销售者的店铺名及地址。

通过现场调查、座谈和电话咨询餐饮店经营者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有陈*妍员工,未发现这两单位及其员工与任何单位合作推销洗洁精、漂白水,也没有向餐饮业推荐使用某一品牌洗洁精、漂白水的现象。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不排除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销售产品时打着卫生部门的招牌欺骗群众的情况。

二、处理措施与建议

(一)要求卫生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店的监督,特别做好进货索证的监管工作,要求餐饮店不得使用三无(无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产品,并建立、完善索证制度,做好台账登记,把好进货索证关。

(二)要求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及其员工不得利用职权推销洗洁精、漂白水等商品,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

(三)告诫销售者不得借卫生部门名誉推销商品,损坏卫生部门的声誉,如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议转相关部门对陈*妍(或店铺)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文稿来源:http://wsj.jiangmen.gov.cn/news_show1.asp?id=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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