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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汽车采购公告   JMYHSW采[2015]004号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5-12-14 19:23:37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各供应商:

江门市卫生有害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采购一辆商用汽车,现委托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在其信息网公布相关采购信息,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拟采购商务车辆需求情况

                    拟采购商务车辆需求情况一览表

车型

基本需求

最高限价

(万元/)

数量(辆)

供货及售后服务要求

备注

全新格瑞斯

丰田2.7旗舰型AT

长轴11

30

1

按中标供应商承诺的

最快交货时间供货,

江门市内交货。

合同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说明:

1.以上车辆均要求必须是全新原厂原装品牌,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合法的可报牌手续。

2.以上车辆均应随车同时提供车辆的全套使用说明书、随车附件及随车相关资料。

3.以上车辆原则上均要求车辆零公里销售;若供应商做不到,需解释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自限定公里数。
    4.以上车辆未特别注明的,均默认为按照该型号车辆生产厂家原始出厂时的标准配置采购。

5.凡售后服务需求未特别注明的,均默认为按照该款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售后服务相关条款执行。

    6.报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7.承诺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制造商公开的服务标准;不低于制造商的“三包”服务时限。

二、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1.竞价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的供应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整车销售、维修保养资格的销售商。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则上,投标供应商还应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之规定条件,并有能力按照该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预审
      拟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向我中心提交以下资格预审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汽车品牌经销商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且有原件备查。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12150800分起至201512211700分止。

五、投标的报价要求
     (一)报价为一次性不可更改的报价,不接受传真、电话报价。

    (二)投标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包含车型、具体型号及主要配置、数量、报价单价、对供货及售后服务需求的响应情况(供货期、供货地点及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报价总价等。

(三)报价中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填报。

     (四)投标供应商必须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报价的交付。

六、投标的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报价书一式2份盖公章密封递交(可快递)至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楼后勤保障科。

(二)联系人:洪先生:13556998448

(三)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

 

 

 

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勤保障科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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